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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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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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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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申请单位要求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 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