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内部依法行政监督,促进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科及担负行政审批职责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会审制,是指本局遇有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责任人难于决策的,提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讨论、决定,并由局长签批确认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集体会审由会审领导小组负责,涉及专业、技术性方面的问题,须请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第五条 集体会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票责自负制度。
第二章 会审的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进行集体会审:
1.涉及法人资质审批的重大事项;
2.行政审批责任人意见不统一的事项;
3.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申诉的事项;
4.行政审批责任人提请会审的事项;
5.局领导认为需要会审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会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集体会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局集体会审的工作。
第八条 集体会审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局领导、科负责人组成。局长为集体会审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集体会审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会审时,该事项的行政审批承办人及邀请的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条 集体会审的程序:
1.该事项的行政审批承办人介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该事项的行政审批审核人介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与会的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4.领导小组成员投票表决,每人一票;
5.统计票数,宣布表决结果;
6.局长签批确认。
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实行有记名投票,每人须为自己的表态负责。
第十二条 集体会审时须做好会议记录,各方意见均须如实反映。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