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无论是为获取酬劳主动出卖秘密,还是公职人员违规泄露秘密,亦或普通公民随手拍摄、传播涉军涉密信息,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01
卖密求财
某市直机关干部侯某某,在某届足球世界杯期间参与博彩网站赌球,欠下了高额赌债。于是侯某某将手伸向了工作中接触的涉密文件资料,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偷拍涉密文件资料发送给境外情报人员,非法获利7万余元。案件发生后,侯某某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侯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红线。《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等十三种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类案件需要警醒之处在于卖密者往往并不觉得自己在“出卖国家”。他们把掌握涉密信息视为个人能力的一部分,但国家秘密不是个人资产,知悉范围是法定的,不是可以随意扩大的。当一个人把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当作交易摆上桌面,他失去的不仅是一份工作,更是数年乃至十余年的人身自由。
02
公职人员泄密
某政府机关领导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领取一份机密级会议材料。当天,同事赵某通过微信向牛某打听会议信息。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赵某开除公职处分。
牛某、赵某是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密法相关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泄密的特殊性在于他们手中的信息天然带有公权力属性。一旦泄露,损害的不仅是某一项具体工作,更是公众对公权力运行规范性的信任。同时,自身也将身陷囹圄,被开除公职,还会连累单位被问责。
03
普通公民泄密
2021年11月,国内某军事论坛发烧友罗某,利用无人机对某型军舰进行非法拍摄,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后查处。经相关部门鉴定,罗某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涉及2项机密级军事秘密和1项秘密级军事秘密,最终罗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很多人觉得,泄密是“涉密人员”的事,普通大众接触不到国家秘密,罗某可能也这么想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张看似普通的风景照,在专业情报人员手中可以解读出装备类型、防御配置等大量信息。军迷、摄影爱好者等在举起手机之前,都应当看一眼周围有没有“禁止拍摄”的标识,想一想镜头里的东西是不是不该出现在互联网上,好奇心不是免责理由。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无论是利益诱惑下的主动卖密,还是岗位履职中的疏忽泄密,或者是无意间的越界拍摄,一旦触碰法律这条红线,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愿我们每个人都常怀警惕之心、严守保密之责,时刻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