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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08-05-23 00:00 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国家秘密定义中所指的“一定时间内”就是指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分为基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基本期限是指特殊规定之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特殊期限就是不受基本期限限制的期限,主要指有制定“保密范围”权限的中央国家机关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确定保密期限为“长期”或制定出“最短期限”。

  保密期限的变更是指机关、单位在原定的保密期限内,如果发现情况变化,就应从实际出发对原定保密期限进行变更。变更保密期限包括延长和缩短两种情况。一般延长期限的不多,缩短期限的较多。解密是指那些由于情况的变化国家秘密失去保密价值后,使之不再受保密法规的保护和制约。上级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所定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除此之外,其他机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不属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或者已被公开的国家秘密事项,即为自行解密。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