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每季度或半年清退一次,翌年第一季度要将当年的密件全部清退完毕;指定时限清退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内清退。清退时要带上收(发)文登记本。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分管领导在场监督移交工作。
5.由市委保密室发出的国家秘密载体需要留用或归档,应带上原件到保密室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归档。
6.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退回市委保密室,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