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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08-05-23 00:00 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市委保密室发出的国家秘密载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应全部退回。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由市保密局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3.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