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市委保密室发出的国家秘密载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应全部退回。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3.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