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市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印刷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市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及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