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就是我国对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它表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关键性要素,是国家秘密的最本质特征,它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特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就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作出的一系列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分列在《保密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中。国家秘密的这一要素,是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与合法性,防止主观随意性,从而保证定密的严肃性,避免随意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所造成的混乱现象。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形式特征,是对国家秘密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构成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一个事项只有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三个要素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关系,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