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本条是关于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秘密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具有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样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条是关于保密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规定。
“依法组织开展”,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保密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工作规划,部署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保密宣传教育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
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
保密技术防范是为防范涉密信息泄露或被窃取,应用保密科技装备和手段,对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技术保护,主要包括物理安全防护、运行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保密防护等。
涉密案件查处是依法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进行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发现的泄密隐患和漏洞采取有针对性整改补救措施的执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定密监督职责的规定。
为提高机关、单位定密的准确性、规范性,这次修订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定密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保密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理的规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泄密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限期整改。 二是责令停止使用。 三是建议处分并调离。 四是督促、指导查处工作。 五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本条是关于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的规定。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是直接侵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本条是关于密级鉴定的规定。
密级鉴定,是指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处分监督的规定。
为强化对严重违规和泄露国家秘密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本条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监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