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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09-03-12 14:31 来源: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中直驻粤各单位、地级以上市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中央、国家主管部门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定岗、定责、定人、定位。
    第四条  省、市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确认、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全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统一的批准确认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全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批准确认和备案。
    市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申报审核。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确认和备案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全面衡量,突出重点,防止错定、漏定。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关于保密范围的规定;
    (二)机关、单位实际使用、处理和管理国家秘密的状况。
    第八条  机关、单位的内设机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年均涉及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年均涉及10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涉及”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和集中制作、存储、保管,不包括一般的传阅。
    第九条  机关、单位下列专用、独立、固定的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一)保密、机要室;
    (二)涉密载体集中保管库房;
    (三)涉密载体集中制作、处理和销毁的场所;
    (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保密通信的中心机房;
    (五)密品集中制作、存放的库房;
    (六)涉密较多的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办公场所。
    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时存放机密级及以下载体或密品,以及存放数量极少的场所,原则上不予确定。
    第十条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同时确定工作人员范围,具体应包括下列岗位人员:
    (一)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的人员;
    (二)负责制作、收发、传递、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的人员。
    通过传阅、传达方式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临时性涉密人员,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在确定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涉及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等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个等级,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从严界定。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的程序:
    (一)各机关、单位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定,并填写《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见附件1);
    (二)属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中直驻粤单位的,由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审核;属地级以上市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由其市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审核;
    (三)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确认。
    第十三条  市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报送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确认;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予以确认并核发确认书(见附件2);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间可酌情延长。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批准确认后,有关机关、单位应在接到确认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市级保密工作部门按年度汇总后报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省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汇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批准确认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一)部门、部位调整;
    (二)主要负责人、涉密人员变动;
    (三)办公场所搬迁、装修或改建、扩建;
    (四)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更新、维修和调换;
    (五)配备和使用进口设备、产品;
    (六)所在机关、单位撤销或合并。
    以上如属于备案事项变更的,应依照本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确认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制。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负总责,应全面履行《规定》所明确的各项职责。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规定》有关职责。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保密制度:
    (一)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出境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涉密载体、密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办公场所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五)保密技术设备、设施、装置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检查。涉及绝密级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涉及机密级的,每3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涉及秘密级的每6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保密检查应作出详细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市保密工作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机关、单位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或未严格执行《规定》和本细则有关规范要求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建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密管理档案应包括确定、确认、审查、审批、培训、检查、考核等情况及相关文字记录等内容。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档案作为保密检查、岗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国家秘密及涉密载体管理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各机关、单位应将年度产生、制作、传递、使用、存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的情况,于翌年2月底前填表(见附件3和附件4)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的涉密资格审查,由所在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协调人事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办理。
    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谈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
    涉密资格审查应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涉密资格审查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涉密资格审查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一)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社会上临时招聘的;
    (四)年度岗位考核曾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
    (六)婚恋对象为境外人员的;
    (七)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涉密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标准和程序按涉密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已脱离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不再具有原岗位涉密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或密品;
    (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二)举报、控告、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对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五)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三)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五)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六)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二)有涉外婚恋行为;
    (三)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四)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五)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六)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七)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6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未签订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应纳入岗位考核内容(见附件6),由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机关、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机关、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为: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少于2年,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脱密期限应在签订    保密责任书时予以明确,并在其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涉密人员执行脱密期制度原则上应在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脱密期限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场所的保密安全防范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实际需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采取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办公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
    (二)所在建筑内部安全,间隔坚固、牢靠;
    (三)有供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
    (四)具备有效监控设置,能及时发现人员进出情况。
    第三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存储、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新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须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检查验收,符合保密条件的方可启用。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党政军重要机关、单位周边环境保密安全的建设项目及管理,由国家安全、保密、规划、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工勤人员需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
    (二)上岗前进行了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
    (四)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能得到有效监控。
    第四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要求,或不符合保密安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要求暂时停建、停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方面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一)在本岗位工作连续10以上没有任何保密违规记录的;
    (二)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
    (三)及时举报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
    第四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机关、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保密责任书及有关表格由省级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