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科和担负行政审批职能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审核超时回复,是指行政审批责任人在审批过程中,因情况复杂,预计在公布的审批审核事项的时限内无法完成,在时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回复申报者,说明情况,提出延长的期限。
第四条 通常情况下,审批审核事项应在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五条 收到申报资料后,承办人应进行登记,并检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齐所缺资料。
第六条 审批工作日从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在审批过程中,因遇特殊情况,预计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审批工作的,应在下列时限届满前1日向主管领导和组织提出;
1.行政审批承办人在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初审工作的;
2.行政审批审核人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审核工作的;
3.行政审批批准人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批准的。
第八条 领导和组织在接到行政审批责任人的报告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办法,确定是否需要延长审批及批准延长的时限。
第九条 在公布的审批时限届满前5天仍未能完成审批的,由行政审批承办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报者,说明不能如期完成审批的原因,告之延长审批的期限。
第十条 延长审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