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保密局行政审批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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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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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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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内部依法行政监督,促进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科及担负行政审批职权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时所享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行政审批责任人及其职权和责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可分为行政审批承办人、行政审批审核人和行政审批批准人。
第七条 行政审批承办人是指按照工作分工,具体负责某项审批事项的初审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行政审批承办人可享有下列职权:
1.了解、掌握与审批事项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参加与审批事项相关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3.可向申报单位了解情况,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4.独立进行判断,提出初审意见;
5.坚持自认为是正确的初审意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承办人的责任:
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凡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均须受理;
2.正确适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
4.严格遵守审批时限限制,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条 行政审批审核人是指按照工作的分工,对审批事项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核准的人员。其多为行政审批承办人的直接领导者。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审核人可享有下列职权:
1.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2.翻查所有申报资料和审批依据;
3.要求承办人说明初审的理由;
4.可对初审结果提出意见并作修改;
5.可要求承办人重审或自行改变初审结果;
6.坚持自认为正确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审核人的责任:
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2.严格审核初审结果;
3.对承办人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4.对审核意见负责;
5.一般情况下在初审意见上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批准人是指按照工作的分工,对审批事项享有最终批准权的人员。其多为分管该项业务的主管局领导。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批准人享有下列职权:
1.对审批事项享有最终的批准权;
2.翻查所有申报资料和审批依据;
3.要求审核人说明审核的理由;
4.可对审核结果提出意见并作修改;
5.可要求承办人、审核人重审或自行改变审核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批准人的责任:
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2.对审批事项进行严格核查,把关;
3.对审核人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4.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5.对批准意见负责。
第三章 审批要求及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职权时应做到:
1.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2.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依法办事;
4.按法定程序审批;
5.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的监督形式:
1.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
2.管理相对人对审批机构进行监督;
3.专门监察机构对审批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责任到人,由审批各环节的责任人对各自的审批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意见不统一时,可要求集体会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