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保密局拟取消审批事项衔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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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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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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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国家保密局对现有的审批制度进行了清理,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事项被取消后,自公布之日起,对该事项不再行使审批权,各有关单位也不再行报批。
第三条 审批事项被取消后,各单位认为需要,仍可就该事项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第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的申请后,应认真协助有关单位处理该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