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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保密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11-12-09 00:00 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内部依法行政监督,促进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发生,追究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担负行政审批职责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过错行为,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出现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给国家安全、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过错由依法行政监督小组负责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究。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过错范围与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

  2.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不按法定程序审批;

  3.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的主要依据不足;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及省的规范性文件规定错误;

  5.不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6.包庇或放纵违法及违反政策、规定的行政行为;

  7.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诬告陷害,或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

  8.不按规定的职责及管辖范围受理申请,或拒不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七条 发生行政审批过错行为时,划分、明确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承办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不当的,承办人承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行政审批过错,审核人承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和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行政审批过错,批准人承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结果出现行政审批过错,三者均是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审批过错,决策人承担行政审批过错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承担行政审批过错次要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口头批评;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扣发个人的年度奖金;

  4.取消个人当年评选优秀或先进的资格;

  5.调离原工作岗位;

  6.不予晋级晋级;

  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设立依法行政监督小组全面负责本局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

  依法行政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监督小组的成员由局领导、科的负责人组成。

局长为依法行政监督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监督小组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申诉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后,由依法行政监督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依法行政监督小组组长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的,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起30日内,向依法行政监督小组提请复议,或者向市人事局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