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的审批工作、对本局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等方面有意见的,均可向本局投诉。
第三条 投诉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本局的通讯地址是: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邮政编码:523888
投诉电话:22831781
第四条 接受口头投诉时,承办人应详细了解情况,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五条 本局设立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投诉处理小组人员由局领导选定,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投诉处理的基本程序:
1.向行政审批责任人了解情况;
2.进行情况分析;
3.作出调查结论;
4.向投诉人反馈情况;
5.对确认行政审批责任人有过错责任的,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投诉的具体处理:
1.对因手续和证照不齐而造成不能完成审批的,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补办;
2.对确因条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获批准的,作出解释;
3.对投诉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的,一经查实,责令该工作人员向投诉人道歉;
4.对投诉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作出说明和解释;
5.对其他投诉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对任何投诉均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给投诉人(属匿名投诉或投诉人地址不详的除外)。
第九条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条 当情况复杂,或需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应提前向投诉人回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的期限。
第十一条 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