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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保密局回复投诉制度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11-12-09 00:00 来源: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的审批工作、对本局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等方面有意见的,均可向本局投诉。

  第三条 投诉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本局的通讯地址是: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邮政编码:523888

    投诉电话:22831781

    第四条 接受口头投诉时,承办人应详细了解情况,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五条 本局设立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投诉处理小组人员由局领导选定,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投诉处理的基本程序:

  1.向行政审批责任人了解情况;

  2.进行情况分析;

  3.作出调查结论;

  4.向投诉人反馈情况;

  5.对确认行政审批责任人有过错责任的,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投诉的具体处理:

  1.对因手续和证照不齐而造成不能完成审批的,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补办;

  2.对确因条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获批准的,作出解释;

  3.对投诉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的,一经查实,责令该工作人员向投诉人道歉;

  4.对投诉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作出说明和解释;

  5.对其他投诉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对任何投诉均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给投诉人(属匿名投诉或投诉人地址不详的除外)。

  第九条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条 当情况复杂,或需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应提前向投诉人回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的期限。

    第十一条 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